当事人信息
原告:云南垚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胜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永北镇环城东路102号。 负责人:蔡永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砚山县人,住永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月升,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云南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永北镇文化居委会柏果村。 负责人:赵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砚山县人,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 被告:云南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龙泉东路227号。 法定代表人:许荣德。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戴学良,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云南垚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胜分公司与被告云南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云南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同年3月17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垚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胜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云南垚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胜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52元,减半收取9976元,由原告云南垚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胜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黎 勇 审判员 陈正芳 审判员 赵华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谢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