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西路026号。
法定代表人:严玉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兰,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何林,女,汉族,身份信息不详,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审理经过 原告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何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办理减、缓、免交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旻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崔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