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凌少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锋,湖北经立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陈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申请人:罗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申请人凌少霞与被申请人陈林、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凌少霞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陈林、罗芳位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申请人凌少霞提供房产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凌少霞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预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陈林、罗芳名下位于湖北省十堰市(产权号:十堰房预张湾区字第××号)房产一套,并冻结其抵押、转让等手续。
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凌少霞提供担保的凌少云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房产【】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属于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