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贤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县。
被告姜家照,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审理经过
原告胡贤训与被告姜家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胡贤训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胡贤训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贤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贤训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