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池州华天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区永明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正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包装科技发展有限公,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弄**号**室室。
法定代表人:谢东跃,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池民二初字第001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上海包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包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513638.75元或等价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