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习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被告李小青,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被告王永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王永生申请对刘习云伤情进行重新鉴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提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中止诉讼。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史志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郝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