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山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富强楼社区3-1#楼4层。
法定代表人:许林友,职务: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唐山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被告:郭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唐山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唐山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山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