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建水县人和建材一站式购物中心。 经营场所:云南省建水县临安镇惠历路永善社区第十四居民小组(安盛检测站旁)。 经营者:吴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仁福玉,云南华垣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愿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个旧市(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原告建水县人和建材一站式购物中心与被告张愿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水县人和建材一站式购物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仁福玉、被告张愿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建水县人和建材一站式购物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59600元及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以596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加计30%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4014.43元,两项合计为63614.4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建水县金建材经营生意,被告于2019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12月1日止,先后从原告处购买五金材料,购买材料价款累计为94600.50元。后被告分别通过现金及微信转账方式共支付35000元,至今尚欠59600元未付清。于2019年12月26日,双方对货款进行结算,当时因原告对货款计算有误,形成被告出具的欠条上所写欠款金额为人民币55535元(后经重新核对被告的实际欠款金额应为59600元),且被告承诺在2019年12月26日之前全部支付完毕该货款。但在被告承诺的付款期限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未予支付。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张愿楠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现在因自己犯诈骗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尚羁押于看守所),自己名下也无财产,家中尚有三个孩子需要抚养,故目前无履行付款条件及能力,只能待自己服刑期满出狱后再想办法支付原告。对原告主张的欠款金额(实际为59600元)无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张愿楠承认建水县人和建材一站式购物中心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建水县人和建材一站式购物中心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张愿楠向原告购买五金材料,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经过结算被告张愿楠实际还欠原告货款59600元未付清,其欠款事实清楚,依据充分。被告张愿楠未按承诺(约定)时间履行支付该货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被告张愿楠应按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履行支付原告所欠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的义务。因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故对原告所提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的方式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认定及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愿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建水县人和建材一站式购物中心尚欠货款596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确定,自2019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建水县人和建材一站式购物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计695元,由被告张愿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宝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 全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