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卫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比干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利,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卫辉市。(特别授权) 被告:李金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卫辉市。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卫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金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河南卫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河南卫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丁 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李玉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