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钱成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钱成强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的(2020)新0104民初76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6643.94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6643.9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于2021年7月8日、7月29日、8月25日、9月2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付通等财产线索发起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存款,无投资、无证券登记等信息;
3.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查封被执行人李某某与方雪芳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的房产手续(查封期限:2021年7月28日至2024年7月27日),此房产设定有抵押且为轮候查封,本案不宜处置;
4.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前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并发布;
6.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关联,被执行人有2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案件状态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钱成强,在查封期限届满3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如逾期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人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