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视界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景泰街金钟横路238号1-15楼第三层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DPR56C。 法定代表人:张国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剑文,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修水县珠江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义宁镇城南秀水大道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667477077R。 法定代表人:邱龙。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视界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修水县珠江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2021年7月27日,原告广东视界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广东视界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9元,减半收取计134.5元,由原告广东视界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济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丁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