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霞,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褚俊,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罗湖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郭霞与被执行人褚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842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496478.34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履行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执行人对查证结果无异议,亦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申请人的申请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雄才 审判员  何宗儒 执行员  魏灵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卢正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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