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
被告:符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彰武县。
审理经过
刘某与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