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忠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 被告:张金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忠林与被告张金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张忠林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忠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忠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忠林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沙云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杜志芳 书记员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