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姬牡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泾川县,农民。

申请执行人:韩存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泾川县,农民。

被执行人:史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泾川县,现住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姬牡丹、韩存有与史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其限制了高消费,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线索,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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