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志,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贻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贺因与被上诉人陈贻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0702民初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向罗贺出具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限定在2021年7月7日之前缴纳上诉费。罗贺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交缓交申请。经审查,罗贺不符合法定缓交情形,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依法告知其缓交未获批准,罗贺表示放弃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罗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