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好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胡家岗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覃大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 委托代理人:张子力,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张家界天龙飞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南正街24号。 法定代表人:胡大林,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好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界天龙飞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9)湘08民初3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经审查,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可以终结执行”的情形,本案可以以终结执行的方式结案。本案终结后,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湘08民初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聂启明 审判员 黄勇芳 审判员 向佐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伯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