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航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营业场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遵义航天大厦。 负责人:宋玉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雄刚,贵州港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宝合置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虾子镇清坪村。 法定代表人:王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小兵,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虾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虾子镇虾子大道106号。 法定代表人:吴明火,该镇镇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航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宝合置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红花岗区虾子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2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小区未售房屋的产权人为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航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主张房屋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遗漏诉讼当事人;深圳市航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主张涉案房屋,部分为贵州宝合置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红花岗区虾子镇人民政府共同使用,部分为遵义市红花岗区虾子镇人民政府独立使用,该两部分的面积未审查清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深圳市航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是否提供了物业服务,服务质量及内容是否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29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深圳市航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施正高 审判员 贺灿灿 审判员 谭应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薇 书记员胡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