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哈达湾工业开发区办公楼215室。
负责人:张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松林,项目经理。
被告:于娇,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与被告于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三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 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