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747447564E,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真源大道与卫真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马朝举,系改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宾,系该行员工。 被告:王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支行诉被告王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支行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闫滨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侯丽霞 书 记 员 刘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