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珠海何方珠宝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6006。
法定代表人:孙何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董天琛,住上海市黄浦区×××××××××,公民身份号码310××××××××××××026。
审理经过
原告珠海何方珠宝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天琛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珠海何方珠宝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何方珠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珠海何方珠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珠海何方珠宝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1050元,应退还1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