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李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执行人裴莹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审理经过
张歌与李臻、裴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8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301596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臻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裴莹莹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其他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6月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裴莹莹持有的北京丰益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40%的股权,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目标公司的具体经营地址且不能垫付评估费,向法院申请不处置上述股权。本院已于2021年6月9日档案查封了被执行人裴莹莹名下车牌号码为×××号的机动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裴莹莹名下银行存款、公积金共计104664.5元,扣除执行费1469.96元后,发还申请执行人103194.55元。本院已解除投保人为裴莹莹名下保单编号为×××、×××、×××、×××、×××的保险合同,并扣划退保金309083.66元,扣除执行费4536.66元后,发还申请执行额304547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臻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将被执行人裴莹莹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臻有可供执行住房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且申请执行人经走访发现被执行人李臻、裴莹莹已不在经常居住地居住。并向二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公安分局发出被执行人财产及下落调查函。本院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85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旭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刘丁瑀 书 记 员 盖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