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赵雪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系申请人之父
被申请人:谢英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申请人:明景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申请人:夏津县路兴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双庙镇双庙村
法定代表人:任保昌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人赵雪华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谢英甫驾驶明景武、夏津县路兴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鲁NE2873重型半挂牵引车、鲁N×××××重型自卸半挂车。申请人赵雪华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价值200000元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雪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申请人谢英甫驾驶明景武、夏津县路兴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鲁NE2873重型半挂牵引车、鲁N×××××重型自卸半挂车。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赵雪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武建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一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翟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