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康某某,女,汉族。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康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婚后修建的位于苏集镇马寨村某号的15间房屋;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生活困难帮助金30000元;4、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在双方父母包办下,于2012年农历4月9日按习俗举办结婚仪式,于2017年9月2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由于原、被告系包办婚姻,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因被告患有疾病无法正常处理夫妻生活,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某口头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不同意分割财产、给付困难帮助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某某同意与原告康某某离婚;
二、原告康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