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
被告:陈某,男,汉族,居民,住庆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5元,减半收取317.5元,由原告姜某负担,退付原告姜某31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