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沙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沙雅县人民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袁亚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布力卜力·阿布力米提,新疆沙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李高,男,****年**月**日出生,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李娜(李高之妻),女,****年**月**日出生,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高坤,男,****年**月**日出生,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塔中路15号丽园二区。
被告:王琴(高坤之妻),女,****年**月**日出生,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塔中路15号丽园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峻,新疆胜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沙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高、李娜、高坤、王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新疆沙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沙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沙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955.25元,减半收取计27477.63元,由原告新疆沙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