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庆霞,女,住绥棱县。
被告:张凤菊,女,住绥棱林业局。
审理经过
原告孙庆霞与被告张凤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原告孙庆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孙庆霞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