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红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告:汤洪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红阳与被告汤洪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王红阳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红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红阳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红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