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谢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
被执行人:谭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现住湖南省。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谢勇与被执行人谭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湘0224民初23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谢勇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2021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21年7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谭洪短信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19日、2021年8月1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谭洪车辆、工商、保险、证券、公积金、不动产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人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谭洪的其他财产线索。
2021年8月26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谢勇,短信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谢勇同意,且由合议庭审查核实报院长批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0,000元,暂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贺杨**
审判员 胡 勇
审判员 谭剑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谭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