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洪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葫芦岛市建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赐,葫芦岛市建昌县安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审理经过 原告许洪铭诉被告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许洪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许洪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由原告许洪铭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付忠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雨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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