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魏长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被执行人:济南万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1825号嘉恒商务大厦1号楼1-1501。

法定代表人:李晓磊,执行董事兼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魏长帅与被执行人济南万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济仲裁字第124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内容如下: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7年9月24日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自2018年6月24日解除;二、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已支付的工程款18600元;三、本案仲裁费用3706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负担。以上(二)(三)项款项共计22306元,在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由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

因济南万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1月1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济南万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邮件退回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本院对济南万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晓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2020年1月19日、2021年3月26日、5月15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济南万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进行查控,冻结了济南万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账户1个,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1月24日起至2022年1月23日止。需续行冻结的,于上述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因上述银行账户存款余额较少,本院未予以扣划。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4月21日,本院执行工作人员至济南市历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查询了济南万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企业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1年4月22日,本院执行工作人员至济南市××城区××路××大厦1-1501查找被执行人,发现该处经营单位为济南千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济南万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早已不在此经营,具体去向不明。

4、2021年6月16日,本院执行工作人员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魏长帅,本院向其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其对本院的财产调查无异议,不能提供济南万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照片、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济南万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济南万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魏长帅亦未提供济南万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 刚

审判员 唐 牣

审判员 史 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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