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高蓬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被申请人:刘相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审理经过
原告高蓬燕与被告刘相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做出(2020)冀0924民初246号民事裁定,扣押刘相龙所有的冀J6VC91号小型轿车(扣押地点:海兴县交警队停车场)。高蓬燕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蓬燕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刘相龙所有的冀J6VC91号小型轿车的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