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刘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刘凯诉讼费一案中,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803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刘凯需向本院缴纳诉讼费7750元。因刘凯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民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刘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刘凯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2021年6月17日、2021年7月15日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刘凯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公积金、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查明被执行人刘凯仅有少量零星存款,没有处置价值。
2、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刘凯名下有证券、保险等登记信息。
3、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刘凯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4、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刘凯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刘凯名下有公积金登记信息。
三、2021年5月21日,到被执行人刘凯住所地广东省××××前路富安雅园进行实地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刘凯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5月2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凯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刘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21年5月2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执行标的为7750元,尚余775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刘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