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威海经区。
负责人于文祎,行长。
委托代理人宋玉娇,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沈龙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曙光西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沈龙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002民初24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元及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计算。律师费**元、案件受理费**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短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
2、于2021年8月13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3、于2021年6月3日、8月16日、9月27日经网络查询,根据信息反馈,本院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财付通存款**元、住房公积金**元,共计**元,中国人民银行查询结果未反馈;
4、经网络查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证券公司无开户;无车辆登记信息;其在保险公司无投保登记信息。
本院查明
综上,本案执行到位金额**元,扣除执行费**元,余款**元经本院转付申请执行人,其余尚未执行到位。经查询银行、证券公司、车辆管理部门、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本院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鲁1002民初24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