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翔,男,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张思园,女,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于翔与被告张思园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2021年5月26日,原告于翔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于翔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62.50元,由于翔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 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力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