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王瑞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眉山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8日作出(2017)川0114刑初5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瑞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万元。2017年12月14日交付执行。2019年12月23日被裁定减刑六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瑞琦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检察机关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瑞琦在减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4个。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瑞琦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已执行财产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瑞琦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23年12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