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掌上供(醴陵)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来龙门街道东岸村源山组。 法定代表人:彭超。 被申请人:蒋呈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掌上供(醴陵)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蒋呈辉名下账户内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掌上供(醴陵)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购买了保险金额120000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单号:P1100C0210800160000××××)。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掌上供(醴陵)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蒋呈辉名下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掌上供(醴陵)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彩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旷学伟 书记员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