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文教路85号36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6712310884。
代表人:陈卓,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新新,该分公司员工。
被告:裘新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裘新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