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登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街道堂皇坝村唐家院子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田显高,组长。
审理经过
原告朱登维与被告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街道堂皇坝村唐家院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登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登维负担。 审 判 员 郭晓华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陈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