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阿巴斯·如苏力,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现住新疆英吉沙县。 被执行人:穆海麦提·艾比布拉,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现住新疆英吉沙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阿巴斯·如苏力与被执行人穆海麦提·艾比布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穆海麦提·艾比布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按规定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证券、保险、民政、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同时在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核实其名下的财产线索,同时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通过以上措施均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穆海麦提·艾比布拉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于2021年8月30日与申请执行人阿巴斯·如苏力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阿巴斯·如苏力同意对本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安东明 审判员 阿布都瓦依提·赛麦提 审判员 王德强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吐尔浑·努尔墩 书记员 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