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博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二段1066号。
法定代表人:邵君,总经理。
被告:四川晟恒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大庆路99号1幢106室。
法定代表人:林兴芝,执行董事。
被告:余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周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博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能公司)与被告四川晟恒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余杰、周玉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博能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博能公司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博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90元,减半收取计15,445元,由原告四川博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