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秀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远县人,中专文化,务工,住贵州省镇远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9日被三穗县XXX取保候审,同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审理经过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刑诉[202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秀均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芝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秀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2月23日,被告人杨秀均驾驶贵H×××××号小型轿车沿上瑞线(国道)由岑巩往三穗方向行驶,行驶至上瑞线1815km+130m(烂木桥)处在道路中心实线路段超车时与前车龙某驾驶的贵08×××××号变型拖拉机刮擦后,先碰撞路上人员杨某1、彭某和,再碰撞杨某1、彭某和二人停放在路边的贵H×××××、贵H×××××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肇事,造成四车受损、杨某1当场死亡、彭某和受伤的交通事故。2021年2月4日,三穗县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杨秀均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1、彭某和应分别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龙某无责任。

庭审过程中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被告人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被害人杨某1家属、彭某和经济损失共12.3万元。被告人驾驶的贵H×××××号小型轿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额度为100万元,保险期限为2020年6月28日至2021年6月28日。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及保险单、死亡医学证明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收条等书证,证人龙某、刘某、王某、杨某2的证言,被害人彭某和的陈述,被告人杨秀均的供述与辩解,尸体检验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图示及照片、行车记录仪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秀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轻伤以及四车受损,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从江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杨秀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龙克应

人民陪审员  张晓林

人民陪审员  章 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袁雪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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