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贵玉,女。
被告:罗丹丹,女。
被告:鹤岗市实实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艳秋,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陈贵玉与被告罗丹丹、鹤岗市实实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8)黑0402民初871号民事判决,判决后被告罗丹丹不服,向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2020)黑04民终321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被告罗丹丹于2020年12月24日申请追加鹤岗市实实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告,原告陈贵玉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贵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贵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460.00元,减半收取计24,730.00元,由原告陈贵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