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范某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范某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泽州县金村镇。
申请执行人:范某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泽州县金村镇。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泽州县金村镇人。
被执行人范某丁,****年**月**日出生,汉族,泽州县金村镇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泽州县人民法院(2020)晋0525民初181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范某丁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范某丁在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范某丁在银行的存款101668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