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王兴宏,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
被申请人:鞍山市安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力,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王兴宏与被申请人鞍山市安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王兴宏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及网络查控,请求对鞍山市安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企业银行账户存款冻结70,772.5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经本院执行保全,现已冻结鞍山市安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70,772.50元,期限为一年。至此,王兴宏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吉0503民初262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执行保全完毕,现已结案。
申请人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进入执行阶段向执行局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如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造成保全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