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葫芦岛供电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

法定代表人:廉洪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耿春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连山区。

被执行人: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葫芦岛市郊区供电分公司。

负责人:苏剑烨,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春复与被执行人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葫芦岛供电公司、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葫芦岛市郊区供电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葫芦岛供电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被执行人):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葫芦岛供电公司称,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葫芦岛市郊区供电分公司与耿春复劳动争议一案中,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葫芦岛市郊区供电分公司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资格,不应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故异议人要求撤销贵院(2021)辽1402执262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9年9月4日,我院作出(2019)辽1402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葫芦岛市郊区供电分公司自2016年5月10日起按每月462元起给付耿春复养老金。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葫芦岛市郊区供电分公司不服上诉,2020年11月13日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14民终2375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日申请执行,经查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葫芦岛市郊区供电分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要求追加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葫芦岛供电公司为被执行人。

另查明,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葫芦岛市郊区供电分公司是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葫芦岛市供电分公司的分支机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法律明确规定,当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人申请追加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此异议人的申请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被执行人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葫芦岛供电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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