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春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告:杨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告:杨晴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梅诉被告杨振、杨晴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梅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春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春梅撤回对被告杨振、杨晴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23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春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