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郝常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告:项伟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告:成都市木林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2单元7层711号。
法定代表人:王净。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郝常志与被告项伟雄、成都市木林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郝常志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郝常志自愿申请撤回对项伟雄、成都市木林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撤回郝常志对项伟雄、成都市木林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95元,由郝常志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陆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