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广汉市迈德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三星堆镇中兴村2组,统一信用代码91510681579610421L。 法定代表人:杨礼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儒男,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鸿昌路西段,统一信用代码91410800737434559Q。 法定代表人:皇甫幼宇。 被申请人:深圳豫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片区二单元前海卓越金融中心(一期)8号楼709,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MA5FX7L7XW。 法定代表人:张三中。 被申请人:深圳欣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绿景社区翠山路63路西湖工业区厂房308B,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MA5GJM0H3P。 法定代表人:齐洋洋。 三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啸,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三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良建,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申请人广汉市迈德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深圳豫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深圳欣湾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2021)豫0822民初19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相当于人民币6238028.73元的财产。申请人广汉市迈德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汉市迈德乐食品有限公司已经与被申请人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深圳豫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深圳欣湾食品有限公司,(2021)豫0822民初1963号民事调解书已达成调解。申请人自愿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深圳豫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深圳欣湾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相当于人民币6238028.73元的财产。 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毕琼杰 人民陪审员  陆继兵 人民陪审员  许利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张继新 书 记 员  杜 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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