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禧玛诺(新)私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加坡裕廊贲耐段20号。
法定代表人:谢振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宁波赛冠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胜山镇大湾村。
法定代表人:应文权,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波优升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胜山镇大湾村。
法定代表人:凌黎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沪73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波赛冠车业有限公司、宁波优升车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37,400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